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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农商行员工***存单揽存,银行有责任吗?
首席投资官评论员门宁:
储户在银行柜台,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存单,对于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来说,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是***存单,等同于真实存单。银行由于管理出现漏洞,导致员工串通起来利用职务便利***储户的财产,银行一定是存在且应承担责任的。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储户要求银行赔偿的诉求,这绝对是存在问题的。
2014年10月,受害人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电话称,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有贴息,年利率是6个百分点。付玲联系了七名亲友,凑齐了1100万,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期限为一年,银行工作人员从柜台递出一张存单给她。
后来款到期后,受害人拿着存单去兑付,却被告知说没有这笔存款,这个存单是***的,让其去公安局报警。查询交易明细发现,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万元,但这笔钱在存入当天就被以转账方式支取。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前来办理“存款”,分工协作,交叉作案,共计伪造金融票证43张,涉案金额近3亿。
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
对于赔偿部分,滨城区***经过审查认为,相关责任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追究刑责,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受害人随后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2018年5月7日,滨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同样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客户通过银行正规网点,正规渠道存款无故消失,银行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几天这个事情闹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简单来描述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被告知没有这笔钱,柜员还递给她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让他去公安局报案,直到这时,她才知道她的钱被骗了。
而这个案件总共涉及27名储户,涉及的金额高达1.6亿人民币。
这些钱是被包括银行员工在内的段某、杨某等11人在内非法使用,他们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最后事情败露之后,这帮人被***起诉,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
但是本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储户将银行作为被告***之后,被滨城区***以及滨州市中级人民***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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